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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购销药品使用合法票据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购销药品使用合法票据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购销药品必须索取和开具合法票据。因业务需要采用赊销、分期结算方式的,购销双方应签定使用合法票据协议书,明确索取和开具合法票据的日期,以一个月为期限开具和索取合法票据,并附上当月药品“购销清单”,其金额与票、货相符。未签订开具和索取合法票据合同而不按规定开具和索取合法票据,以及不能提供上月购销药品合法票据的,一律按违规购销药品论处。
二、
购销药品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供合法票据的,药监部门要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传[2006]62号”文《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查处:“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票据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
三、
各县(市)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局下发《关于清理查处购销药品使用不合法票据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本《补充通知》的要求,不断深入治理和规范我市药品购销活动秩序,对仍在使用不合法票据的行为,坚决从重查处。
二○○六年六月一日 |